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5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原名:王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凱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伍仟元,及各自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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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司促字第59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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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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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375000 │60,000元 │86年1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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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15,000元 │86年12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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