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594號
TPDV,99,司促,594,20100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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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5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原名:王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凱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伍仟元,及各自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
│附表:        99年度司促字第594 號│
├──┬──────────┬───────┤
│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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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375000 │60,000元 │86年12月1日  │
│  │    ├─────┼───────┤
│  │    │315,000元 │86年12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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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