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594號
TPDV,99,司促,594,2010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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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5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原名:王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凱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釋明請求金額60,000元及315,000 元分別之請求之利率(
  利息若未約定,得依法定利率5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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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