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594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甲○○原名:王麗.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凱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二、請釋明請求金額60,000元及315,000 元分別之請求之利率( 利息若未約定,得依法定利率5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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