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335號
TPDV,99,司促,335,2010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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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淑月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得向邱淑月個人請求給付票款之依據?(支票之發票
  人為蘭帝服飾有限公司而非邱淑月個人,若有誤載,請具狀
  更正之)。
二、請陳明蘭帝服飾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究為邱淑月
  為乙○○)?並提出該公司最新之變更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
  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支票之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請具狀更
  正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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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蘭帝服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