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淑月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得向邱淑月個人請求給付票款之依據?(支票之發票
人為蘭帝服飾有限公司而非邱淑月個人,若有誤載,請具狀
更正之)。
二、請陳明蘭帝服飾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究為邱淑月或
為乙○○)?並提出該公司最新之變更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
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支票之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請具狀更
正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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