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九十一年度豐秩字第五七號
移 送機 關 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豐警刑字第
二二三六八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不罰。
理 由
一、本件移送意旨略以:
(一)時間: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零時五十分。 (二)地點:臺中縣豐原市○○路一三三號一樓「線上遊戲網咖店」。 (三)行為:被移送人為「線上遊戲網咖店」之店員(管理人),明知陳孟渝為未滿 十八歲少年,竟縱容其於深夜在內玩網際網路遊戲,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二、本院調查結果:
本件移送機關認被移送人有前揭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無非以警員於右揭 時、地查獲未滿十八歲之少年陳孟渝為其論據。惟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七條 雖規定:「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縱容兒童、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 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