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165號
TPDV,99,司促,165,2010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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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強越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吉香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零伍萬元,及自民國
  九十八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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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吉香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強越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