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6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全力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乙○○、丙○○間
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是否對相對人全力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如是,因
相對人全力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已廢止,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
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
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二、若該公司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
(會)另有決議外,並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
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
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釋明對相對人乙○○及丙○○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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