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1556號
TPDV,99,司促,1556,2010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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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5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東裕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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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裕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