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家非調字,106年度,104號
HLDV,106,家非調,104,2017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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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非調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謝豐濱 
相 對 人 鄭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請求、其他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 酌定、改定、變更或重大事項權利行使酌定事件,專屬子女 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調解事件,除別有規定外,由 管轄家事事件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1 項第1款 、第2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 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同法第6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
二、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關於代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 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經聲請人向本院對相對人聲請支付 命令,相對人聲明異議。本件家事事件之性質,核屬關於未 成年子女扶養請求事件,依首開規定,專屬未成年子女住所 或居所地之法院管轄。經查,未成年子女謝佳菖、謝昱勳之 住所地在臺南市東山區高原20號之1 ,且實際居住於臺南地 區,此有未成年子女戶籍謄本、本院公務電話記錄表附卷足 參,因此本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應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該管法 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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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