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2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即楊銘
俊之遺產管理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即楊銘俊
之遺產管理人)之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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