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1255號
TPDV,99,司促,1255,20100119,7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2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即楊銘
俊之遺產管理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即楊銘俊
  之遺產管理人)之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1/1頁


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