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2368號
聲 請 人 精藤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92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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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除字第23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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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 票 號 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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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精藤股份有限公司 │永豐商業銀行中山分│98年3月18日 │5,208元 │AB0000000 │
│ │大西恭二 │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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