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526號
TPDV,98,訴,526,20100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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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五二六號
原   告 己○○
      甲○○
      戊○○
      丁○○
      丙○○
共   同 范嘉倩律師
訴訟代理人 徐履冰律師
複代理人  呂煜德律師
被   告 乙○○
      庚○○
共   同 王展星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刑事案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刑事庭九十四年度重附民字
第九一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
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經被告 同意者、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者、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又 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 為同意變更或追加,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 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七款及第二項規定自明。查原 告起訴時求為判決: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六億七千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乙○○庚○○應連帶給付原告 六億七千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嗣於本案訴訟進行中變更聲明為如其訴之 聲明所示,核原告上開訴之變更應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且請求基礎事實同一,並無礙於被告之防禦與訴訟之終 結,又被告對上開變更、追加均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 論,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揆之首揭法文規定,應予准許。二、原告主張:
(一)被告乙○○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於立法院司法 委員會質詢拉法葉弊案時,為以下公然編造毀謗原告之言 論即「本席在這裡要具體檢舉有關拉法葉艦的佣金,…。



七十八年九月二日至十七日,艦管室主任己○○、計劃署 少將沈方枰署長、上校組長丁○○、上校組長丙○○、上 校組長郭力恆、中校參謀戊○○等六人,根據郝柏村與己 ○○的命令去法國參訪F-2000 型艦。回國之後他們違背 台灣的作戰需求,也違反出訪任務,結果由下往上簽出一 份簽呈,建議改採拉法業艦FLEX-3000型艦。我們懷疑共 同分二千萬元美金的就是這些校級軍官。七十八年十月五 日,國防部同意艦管室主任己○○、執行長姚能君、副執 行長甲○○與上述校級軍官等建議,採用沒有經過建造驗 證之FLEX-3000型艦。拿佣金的證據在哪裡?本席來告訴大 家。八十年八月六日己○○姚能君甲○○丙○○郭力恆戊○○等議價小組配合法國的意願提高採購底價 ,把原來的六百多億元暴增到九百多億元,中間相差了將 近三百億元,這就是我們所謂的二十八億元美金當中的百 分之十八賄款,…接下來二千萬美金由校級軍官來分,… 本席剛才提到的那些人名,像郭力恆大家都知道,有一些 是還沒有曝光的。這二千萬美金就是打點校級軍官的錢, 己○○已經被起訴了。…所以本席今天就把這些校級軍官 再次直接點名出來,希望總長與部長能進行調查,這是非 常重要的,本席拜託你們。」等語。
(二)被告庚○○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在立法院民進黨團 舉行記者會時指稱「雷倩雷委員,令尊己○○上將,己○ ○將軍,是整個六人決策小組的召集人,到法國兩次參訪 ,都由令尊己○○將軍率隊,其中六人小組的其中一個人 郭力恆,已經證據指出來,他收了二千萬美元的佣金,妳 父親是帶隊的人,沒有任何收賄,社會會相信嗎?」被告 乙○○接續發言「我想到這裡有一點,我再補充請大家瞭 解的就是,二千萬美金來打通這些校級軍官,就是郭力恆 的這二千萬美金,…因為我一再地提到,二千萬美金是打 點校級軍官,包括甲○○丙○○戊○○就是我提到的 這些人,這些人我們要求國家趕快究辦。他們一體,就是 這二千萬美金的收賄團體,而這些人正是由己○○領軍 的六人議價小組,…己○○所帶領的整個議價小組,己○ ○特別特別要負責任,所以他會被起訴,原因,其實就是 最主要的原因之一」。
(三)被告乙○○於九十五年六月十六日在立法院民進黨團辦公 室舉行記者會時指述「包括這些,是法國的友人交給我的 ,因為都是法文,那麼法文我又看不懂,所以我還要再拜 記懂法文的朋友一一的去把他翻譯出來,那裡面就有台灣 跟中國收受拉法葉艦佣金的名單。」,被告庚○○則手持



「拉法葉佣金解密」之圖示文件,其上載有原告甲○○戊○○丁○○丙○○之姓名,指稱「其中兩千億美元 是由…」,並謂「監察院的調查報告以及海軍總部的調查 報告,都指郝伯村難辭其咎,郝伯村己○○竟然敢對我 們提起告訴,真是膽大妄為到這種地步。」。
(四)被告明知原告等並未經糾正、彈劾或起訴收賄罪嫌,詎被 告乙○○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被告二人於同年月 三十日、九十五年六月十六日共同召開記者會時,竟然公 開指摘原告等人就是百分之十八賄款、二千萬美元之收賄 團體之不實事實,至少亦足使人產生原告等人涉嫌收賄之 誤認,前揭言論更經立法院公報、各大報紙電視等傳播媒 體公告周知於全國民眾,顯足以貶損原告等於社會上之評 價,已構成侵害原告等人名譽之不法行為,又被告於九十 四年十一月三十日、九十五年六月十六日共同指摘原告等 涉嫌收受賄賂之不實事實,故被告二人應連帶對原告負民 事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為此,原告等爰依據民法第 十八條、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 付一元之損害賠償,並依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之規 定,請求被告應連帶於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刊登 如附件所示之道歉聲明,以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應屬 有據。
(五)對於被告抗辯之陳述:
1、被告庚○○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所為之上述言論,末 段雖以疑問方式表達,然依據被告庚○○之遣詞用句、運 句語法整體以觀,或依該文句內容所引發之適度聯想,以 客觀社會通念價值判斷,已足以使人產生原告己○○涉嫌 收受賄賂之誤認,進而對其品德操守產生質疑,被告庚○ ○之上開言論,當可認定為不實事實之陳述,已構成對於 原告名譽之侵害行為。依據同一理由,被告庚○○於九十 五年六月十六日於立法院民進黨團舉行記者會時所為之上 述言論,雖未直言原告甲○○等人收受拉法葉佣金,但已 藉其言詞與圖示,影射、暗指原告甲○○等人有此等事實 ,核屬不實事實之陳述,且足以使人產生原告甲○○等人 於拉法葉艦採購案涉嫌收賄之懷疑或聯想,而有貶抑渠等 之社會上評價之虞。
2、被告乙○○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所為之上述言論, 已經指明具體之人物、時間及事件,並謂這就是百分之十 八賄款,其言論當屬「事實陳述」而與評價無關。被告乙 ○○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之上述言論,直指原告甲○ ○、丙○○戊○○己○○就是二千萬美元之收賄團體



,並非發表任何價值判斷之評論,其言論正係「事實陳述 」之適例。而被告乙○○之九十五年六月十六日前開言論 ,依其全體觀之,按其描述之情節與背景,已足以使人得 特定其所指佣金名單,即係指圖示所載之原告甲○○等人 ,故被告乙○○前開言論雖未指名道姓,應仍可認定符合 事實陳述之情形,仍屬以影射方式侵害原告等人之名譽權 。
3、被告前開言論應歸類為「事實陳述」,則除被告能證明其 所陳述之事實為真外,即應負民事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 任。又縱認被告等前揭言論屬「發表評論」,該評論亦係 以原告等於拉法葉艦採購案中涉嫌收受賄賂為其發言之事 實基礎,則被告等仍須證明該基礎事實為真,或者已盡相 當之查證義務,方可免責。被告辯稱前述言論之依據為「 監察院第二三六三期公報、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第 000000000號糾正案、九十一年四月二日第0000000000號 糾正案、八十九年劾字第二十四號彈劾案」、「台北地檢 署八十九年偵字第一七七0八號、第一九0六一號、第二 四七二五號、九十年偵字第一一六三七號及第一三九二九 號起訴書」及「台北地檢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二三七 號、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二0二八號、第二三0四四號、 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七六五七號起訴書」,然上述文件並 無一字一句述及原告等人有被告所指述之收受賄賂之行為 ,故被告所辯應不足採。又衡諸原告就同一事實對於被告 所提起之刑事自訴案件,被告已提出上開所謂之言論依據 之文件,足見被告等人取得上開文件並無困難,故被告於 為上開言論之前,只需適時查證文件內容,即可明瞭原告 等人並未經糾正、彈劾或起訴收受賄賂罪嫌之真相,從而 被告等人未經查證,遽行公開指摘足以毀人名譽之不實事 項,已可認為欠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至少具有過失 ,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4、又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明列立法委員之職權包括議案審議、 聽取報告與質詢、同意權之行使、覆議案之處理、不信任 案之處理、委員會公聽會之舉行、行政命令之審查、請願 文書之審查、黨團協商等事項,並不包括記者會在內,又 憲法第七十三條所規定之「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 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所謂之院內,並非指立法院之 建築物,而係指於立法院中所召開之各種會議,除正式之 大會外,尚包括臨時會、其他委員會、調查委員會、紀律 委員會或公聽會等,因此於執行職務無關之記者會,並保 障之範圍,被告係於立法院民進黨團召開記者會,顯與前



揭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揭櫫之立法委員職權無關,故被告等 人於記者會中之言論,自不受前開憲法第七十三條言論免 責權之保護。
(六)綜上,原告爰為下列訴之聲明求為判決: 1、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一元。
2、被告應連帶將如附件所示之道歉聲明,以半版篇幅(長二 十四公分,寬三十四公分),連續三日刊登在聯合報、中 國時報、自由時報全國版頭版。
3、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辯稱:
(一)基於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精神,對於公共事務,特別是針 對公眾人物所為之言論,需證明行為人具有實質惡意,即 明知為不實之確定故意或出諸於不論真實與否之未必故意 ,始得追究行為人之責任。如行為人所提證據資料,可認 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或對行為人乃出於明知不實 故意捏造或因重大過失、輕率、疏忽而不知其真偽等不利 之情節,未善盡舉證責任者,均不得謂行為人為未盡注意 義務而有過失,縱使事後證明其言論內容與事實不符,亦 不能令其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換言之,行為人如 依其所提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且非僅涉及私德 而與公共利益有關,符合真實善意,應屬言論自由權利之 正當行使,即為侵害名譽行為之阻卻違法事由,縱有致使 他人權利侵害之結果,亦難謂有何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侵 權行為要件中之不法侵害可言。
(二)又表意人如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善意為適當之評論,應認 為係屬合理之評論而受保護。而在判斷是否合理或適當時 ,應著重於審查其評論所根據之事實或評論之事實是否已 經為大眾所知曉,或是否在評論的同時一併公開地陳述, 至於判斷是否為善意之評論,其重點係在審查表達意見人 是否針對與公眾利益有關之事項表達意見或為評論,其動 機非以毀損被評論人之名譽為唯一目的,即可認其評論為 善意。
(三)拉法葉艦採購弊案從事發迄今,仍為社會矚目、眾所關心 之重大國防採購弊案,原告等五人均為參與該採購案之任 務編組及決策過程之成員,而拉法葉艦採購弊案業經監察 院先後於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以000000000號糾正案、九 十一年四月二日以(九一)院台外字第0000000000號糾正 案提出糾正在案,而原告己○○亦因該弊案而遭監察院以 八十九年度劾字第二十四號彈劾案提出彈劾,監察院亦以 原告己○○違法失職案件送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交付審議



懲戒,又原告己○○甲○○戊○○丙○○等四人亦 因該案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貪污罪嫌等提 起公訴,至於拉法葉鑑採購弊案中無論是六人小組或是十 八人小組成員之一之郭力恆確因收取二千萬美元佣金而以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提起公訴。原告等五人或被糾正、彈劾 或業經起訴,同為六人議價小組成員之郭力恆亦因收取佣 金遭到起訴,則依據一般社會通念或者認知評價,原告等 人於上開弊案除經起訴之涉嫌圖利他人罪嫌以外,是否另 涉以不正方式獲取拉法葉艦弊案之佣金回扣,仍為檢察官 續行偵辦之事項,自屬可受公評之事項,本應接受各界質 疑或合理評論,自不待言。
(四)被告乙○○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上述言論,係於立 法院司法委員會行使職權質詢法務部部長及檢察總長有關 原告等涉嫌於拉法葉艦弊案抬高底價、收取佣金之相關言 論,並未直接指稱原告等五人就是收受二千萬美元佣金之 軍官,而是根據拉法葉艦採購弊案已經呈現之相關事證資 料,基於善意而針對此一可受公評之事提出合理質疑,此 部分顯然屬於針對既有事實所提出之意見陳述。原告等就 上開言論以斷章取義之方式,遑稱被告乙○○虛構不實言 論以妨害原告等五人之名譽,自不足採。
(五)關於被告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之記者會發言,係以事 實及證據資料為基礎,基於善意而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進行 適當之評論或質疑。蓋原告等五人均為主管海軍艦艇採購 業務人員,並參與「拉法葉艦採購案」之任務編組及決策 過程,而拉法葉艦採購弊案為事涉國家社會利益之重大弊 案,而原告等五人均有經辦、參與此一軍事採購案,卻一 意孤行,違命採購不符需求、價格過高之艦款,迭經監察 院糾正、彈劾,而原告己○○、甲○○、丙○○、戊○○ 等四人更因上開採購案業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依據貪污罪嫌提起公訴,是可受公評之事。況且,依據 起訴書之記載「拉法葉艦採購案,涉及佣金部分,已另案 偵辦中」,又依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 字第一三二三七號起訴書記載「海軍光二計畫決定以法艦 作為建案標的之後,法方報價即無端節節高漲,無論其所 提報之價格如何不合理,當時之海軍總部及國防部均予接 受,終於八十年八月三十日完成簽約購艦之目標,此等結 果,諒非汪(汪傳浦)、葉(葉秀貞)及郭(郭立恆)三 人所可獨力完成。是前開一百五十億元新台幣以上之鉅大 回扣金額,或非汪傳浦葉秀貞郭立恆三人所得獨享, 彼等背後當有其他待查共犯,分任相關犯罪行為之謀議或



執行,或提供其他必要協助,使抬高售價收取回扣之不法 行為得以順利遂行,爰另行分案偵辦,附此敘明。」故被 告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記者會之相關言論,確屬有據。(六)再依據監察院九十一年四月二日(九一)院台外字第0912 000033號糾正案,糾正文中明白指出「前開兩者與決標價 款相較,明顯多出約四六點九七億(以一比五點三匯率計 ,約合新台幣約二百四十九億元),顯示拉法葉艦購案具 有不當佣金存在之跡象,議約當天法方海軍造艦局局長、 副局長均有出席,顯然中法雙方之主要代表均明知該售價 偏高,竟蓄意隱匿」、「海軍知情將校人員,顯有作業疏 失」、「己○○明知法國拉法葉FLEX-3000型艦不符作戰 任務需求,竟未提出建言,執意採購」、「國防部核准海 軍己○○沈方枰丁○○丙○○郭力恆戊○○等 六員於七十八年九月二日至十七日,赴沙、法二國參訪拉 法葉F-2000建案事宜。渠等二十六日返國後,海總呈報國 防部光華二號計畫赴沙、法二國公務會議經過報告,並建 議採用法國新設計FLEX-3000為海軍PCEG艦執行方案」、 「光華二號計畫建案由韓國蔚山級艦急轉變為法國拉法葉 艦之重大決定,事先均有預謀之跡象可尋,又自法呈總統 之電文,竟隻字未提光華二號軍購案之轉變決定,似有僭 越統帥權限,殊屬不當」、「己○○沈方枰丁○○丙○○郭力恆戊○○等六人銜命赴法參訪F-2000型艦 ,返國後竟違背作戰需求,違反出訪任務,建議改採 FLEX-3000型艦」、「FLEX-3000型艦係法國新設計尚未經 建造驗證之艦艇,己○○等六人小組參訪時,僅見其進行 切割鋼板,整個建案之資料未臻完整,無法提供系統分析 報告,肇致海總對該案多次修訂投綱計畫,其步驟混亂不 堪,延續至末階段之電戰系統失能,此有本院八十九年三 月十四日第000000000號糾正案可稽」、「本院九十年六 月十一日約詢前國防部計畫參謀次長劉斥忠時,其意見諸 多明確表示:該案作戰需求屬無效分析云云。己○○等六 人小組赴法返國後,執筆返國報告暨「海軍二代兵力PCEG 艦選擇分析」等報告,擅自更改「作戰需求」,增列「反 潛機」,作業過程並未徵得作戰部門提供,其次,「海軍 二代兵力PCEG艦選擇分析」未由權責單位計畫署」提供, 逕由戊○○個人撰寫後,簽奉總司令葉上將核定:其作業 方式之草率甚明,渠等膽大妄為,藐視既定之戰略需求, 洵難辭其咎」、「拉法葉艦之合約價款浮報、虛列,海總 七次修綱理由多有杜撰,價格不合理高漲,顯有嚴重違失 :(1)法方報價開低走高,己○○等每參與討論,法方



即配合不斷提高價款,涉有浮報圖利之嫌」、「新價幾乎 為原價之一倍,然法方表示此一價格係「應貴方要求」( 根據八十年六月二十八日報價書前段致己○○信函)而報 ,仍是六艘增漲了五十億法郎」、「本院數度約詢前海軍 總司令葉昌桐、造艦室己○○姚能君甲○○丙○○戊○○等人,對於法方之不合理提高價款,渠等亦未能 提出合理之說明」(見監察院第二三六三期公報),況依 據上開監察院第二三六三期公報第五十三頁至第五十九頁 之記載,亦明確指出拉法葉艦採購案涉有舞弊及有佣金之 協議。
(七)況且,郭力恆於本件採購案中,其職務及軍階均不足以扮 演左右或影響整個採購案轉向及決定之最終決策地位,然 依郭力恆僅居海軍上校之幕僚角色,亦在拉法葉艦採購弊 案中確有貪污舞弊、收取回扣之犯罪事實,則依據一般社 會通念或認知評價,是否尚有其他海軍將官、校官涉入收 受佣金回扣,確實啟人疑竇,是被告基於上開事實,並本 於立法委員之之職權,合理質疑同為經辦拉法葉艦採購案 之原告等五人是否亦同有貪污舞弊之情形,絕非無據,亦 未逾越言論自由之保障範疇。
(八)至於原告丁○○雖未遭檢察官提起公訴,然其亦為訪法之 六人小組成員之一,且原告丁○○於本件刑事案件中亦自 承拉法葉艦採購案確實為原告等五人之集體作業,且上開 監察院公報亦記載原告丁○○等六人銜命赴法參訪F-2000 型艦,返國後竟違背作戰需求,違反出訪任務,建議改採 FLEX-3000型艦等語,是原告丁○○與其他四名原告均為 經辦拉法葉艦採購案之有關人員,並遭監察院糾正在案, 則被告乙○○前揭立法院司法委員會之發言,縱對於原告 丁○○提出質疑評論,亦有所本,客觀上亦屬基於善意而 為之合理質疑或適當評論,主觀上更無故意或過失。(九)原告主張被告於九十五年六月十六日於立法院民進黨團辦 公室舉行記者會,稱原告等人收受二千萬美元賄賂,並提 出原證四之中國時報九十五年六月十七日第六版之報導及 報導所附之照片為證,與原證七之九十五年六月十六日東 森新聞光碟與譯文為證,然原證四之報導,僅指出被告召 開記者會,表示業已取得拉法葉艦資料,待翻譯整理後, 將公布收受佣金之名單與帳戶資料,並未提及原告之姓名 。而照片中被告庚○○雖手舉「拉法葉佣金解密」之圖示 ,該圖示中雖有原告戊○○丙○○甲○○丁○○之 姓名,然該圖示係於上開原告姓名上劃上明顯之紅色粗體 問號,顯見被告並未具體指明上開四名原告有收賄之事實



,最多僅能認定被告合理懷疑拉法葉艦採購案之佣金是否 流向上開四名原告之可能性。而上開光碟所顯示之內容, 亦無法證明被告直接指摘原告等五人收受二千萬佣金之相 關語言,而於光碟顯示之東森新聞報導中,被告庚○○雖 曾手舉「拉法葉佣金解密」之圖示,該圖示雖有前揭四名 原告之姓名,然同前所述,至多僅能認定被告合理懷疑拉 法葉艦採購案之佣金是否流向上開四名原告之可能性。(十)退步言之,被告身為立法委員,被告乙○○於九十四年十 一月二十八日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內,以立法委員身份行使 職權質詢法務部部長及檢查總長有關原告等人涉嫌於拉法 葉艦採購案中抬高底價、收取佣金之言論,應屬憲法第七 十三條所規定之立法委員言論及表決之免責權,其後被告 乙○○先後於同年十一月三十日、九十五年六月十六日於 立法院民進黨團記者會所為之上述相關發言,雖非其於院 會或委員會所為之發言或質詢,但顯然延續其先前於九十 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立法院司法委員會之質詢內容。而被 告庚○○前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立法院程序委員會 中亦曾就拉法葉艦採購案進行相關發言,是以被告庚○○ 先後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九十五年六月十六日於立 法院民進黨團記者會所為之上述相關發言,不但均是延續 其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之立法院程序委員為之發言 ,同時亦附隨被告乙○○先前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於立法院司法委員會之質詢內容。故被告之上述言論,依 據憲法第七十三條、大法官釋字第四0一號、第四三五號 解釋意旨,均應認為係與立法委員行使職權之行為及直接 相關之附隨行為,依憲法之規定應予免責。
(十一)綜上,被告並無原告所主張之侵權行為事實,而本案之 刑事毀謗罪部分,被告業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並認定 被告係基於善意而針對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與合 理之質疑。被告爰為答辯聲明並求為判決: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被告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首查:
(一)原告己○○海軍總司令部作戰計畫委員會主任委員兼造 艦計畫管理室(下稱艦管室)前中將主任(自七十七年底 起擔任該職,至八十年十二月一日退伍);原告甲○○為 艦管室前上校副執行長(七十六、七十七年間起擔任該職 ,八十二年一月晉升少將,八十二年五月間艦管室改稱「 武器獲得管理室」,下稱「武獲室」,改任海軍造船發展 中心主任,八十年九月間調中正理工學院任副院長,八十



五年九、十月間調任海軍總部作戰計畫委員會委員,於八 十六年一月一日退伍);原告丙○○係艦管室儎台組前上 校組長(七十七年十月間起擔任儎台組中校組長,七十八 年一月晉升上校組長,至八十一年七、八月間派任海軍總 部駐法國監造組主任,八十四年一月任武獲室副主任,八 十四年十月調任後勤署副署長,於八十七年七月一日退伍 );原告戊○○係艦管室儎台組前中校參謀(七十五年九 月起即擔任艦管室前身「光華計畫管理室」參謀,迨改稱 「艦管室」後仍任參謀,八十二年底因另案停職,並於判 決確定後入監服刑至八十五年假釋);原告丁○○於七十 八年間起擔任艦管室戰系組組長,為校級軍官參謀。原告 等均為主管海軍艦艇採購業務人員,參與「拉法葉艦採購 案」之任務編組及決策過程。
(二)拉法葉艦採購案業經監察院先後於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以 000000000號糾正案、九十一年四月二日以(九一)院台 外字第0000000000號糾正案提出糾正在案,內容如監察院 第二三六三期公報第四至五頁、第二十頁、二十五頁至二 十六頁、第三十二頁、第三十五頁、第三十六頁、第三十 七至第三十八頁、第四十一頁、第四十九頁之記載,即: 「前開兩者與決標價款相較,明顯多出約四六點九七億( 以一比五點三匯率計,約合新台幣約二百四十九億元), 顯示拉法葉艦購案具有不當佣金存在之跡象,議約當天法 方海軍造艦局局長、副局長均有出席,顯然中法雙方之主 要代表均明知該售價偏高,竟蓄意隱匿」、「海軍知情將 校人員,顯有作業疏失」、「己○○明知法國拉法葉 FLEX-3000型艦不符作戰任務需求,竟未提出建言,執意 採購」、「國防部核准海軍己○○沈方枰丁○○、丙 ○○、郭力恆戊○○等六員於七十八年九月二日至十七 日,赴沙、法二國參訪拉法葉F-2000建案事宜。渠等二十 六日返國後,海總呈報國防部光華二號計畫赴沙、法二國 公務會議經過報告,並建議採用法國新設計FLEX-3000 為 海軍PCEG艦執行方案」、「光華二號計畫建案由韓國蔚山 級艦急轉變為法國拉法葉艦之重大決定,事先均有預謀之 跡象可尋,又自法呈總統之電文,竟隻字未提光華二號軍 購案之轉變決定,似有僭越統帥權限,殊屬不當」、「己 ○○、沈方枰丁○○丙○○郭力恆戊○○等六人 銜命赴法參訪F-2000型艦,返國後竟違背作戰需求,違反 出訪任務,建議改採FLEX-3000型艦」、「FLEX-3000型艦 係法國新設計尚未經建造驗證之艦艇,己○○等六人小組 參訪時,僅見其進行切割鋼板,整個建案之資料未臻完整



,無法提供系統分析報告,肇致海總對該案多次修訂頭綱 計畫,其步驟混亂不堪,延續至末階段之電戰系統失能, 此有本院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第000000000號糾正案可稽 」、「本院九十年六月十一日約詢前國防部計畫參謀次長 劉斥忠時,其意見諸多明確表示:該案作戰需求屬無效分 析云云。己○○等六人小組赴法返國後,執筆返國報告暨 「海軍二代兵力PCEG艦選擇分析」等報告,擅自更改「作 戰需求」,增列「反潛機」,作業過程並未徵得作戰部門 提供,其次,「海軍二代兵力PCEG艦選擇分析」未由權責 單位計畫署」提供,逕由戊○○個人撰寫後,簽奉總司令 葉上將核定:其作業方式之草率甚明,渠等膽大妄為,藐 視既定之戰略需求,洵難辭其咎」、「拉法葉艦之合約價 款浮報、虛列,海總七次修綱理由多有杜撰,價格不合理 高漲,顯有嚴重違失:(1)法方報價開低走高,己○○ 等每參與討論,法方即配合不斷提高價款,涉有浮報圖利 之嫌」、「新價幾乎為原價之一倍,然法方表示此一價格 係「應貴方要求」(根據八十年六月二十八日報價書前段 致己○○信函)而報,仍是六艘增漲了五十億法郎」、「 本院數度約詢前海軍總司令葉昌桐、造艦室己○○、姚能 君、甲○○丙○○戊○○等人,對於法方之不合理提 高價款,渠等亦未能提出合理之說明」。又依據上開公報 第五十三頁至第五十九頁記載,指出拉法葉艦採購案涉有 舞弊及有佣金之協議。
(三)除上開監察院糾正案以外,原告己○○因該弊案而遭監察 院以八十九年度劾字第二十四號彈劾案提出彈劾,監察院 亦以原告己○○違法失職案件送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交付 審議懲戒,依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 日所作成之八十九年度澄字第三0七0號公務員懲戒委員 委員會議決書之記載「監察院彈劾意旨略稱:海軍光華二 號計畫籌建案於七十七年五月十七日第一六五次軍事會議 以韓國蔚山艦正式定案,(下略),海軍總司令部武獲室 係海軍機要地,建軍造船業之發動中樞,竟與不肖軍火商 ,長期勾串舞弊,積弊已深;國防部、海軍總部辦理光華 二號計畫案,發生上述嚴重違反紀律情節匪輕,該案決策 、規劃、執行者前海軍總司令葉昌桐、前海軍艦管室主任 己○○、前海軍艦管室副主任姚能君等三人,經核有重大 違失,爰依法提出彈劾」。
(四)原告己○○甲○○戊○○丙○○等四人因該案經台 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貪污罪嫌等於九十年七月 五日提起公訴,上開案件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七七0八



號、第一九0六一號、第二四七二五號、九十年度偵字第 一一六三七號、第一三九二九號起訴書並記載「拉法葉艦 採購案,涉及佣金部分,已另案偵辦中」。
(五)拉法葉艦採購案成員之一之即前艦管室後勤上校組長郭力 恆因收取二千萬美元佣金,而將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於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以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 二三七號、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二0二八號、第二三0四 四號、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七六五七號起訴書提起公訴, 上開起訴書記載「海軍光二計畫決定以法艦作為建案標的 之後,法方報價即無端節節高漲,無論其所提報之價格如 何不合理,當時之海軍總部及國防部均予接受,終於八十 年八月三十日完成簽約購艦之目標,此等結果,諒非汪( 汪傳浦)、葉(葉秀貞)及郭(郭立恆)三人所可獨力完 成。是前開一百五十億元新台幣以上之鉅大回扣金額,或 非汪傳浦葉秀貞郭立恆三人所得獨享,彼等背後當有 其他待查共犯,分任相關犯罪行為之謀議或執行,或提供 其他必要協助,使抬高售價收取回扣之不法行為得以順利 遂行,爰另行分案偵辦,附此敘明。」。
(六)被告乙○○為立法委員,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在立 法院司法委員會發言,其中部分內容如下:「本席在這裡 要具體檢舉有關拉法葉艦的佣金,我就針對拉法葉艦佣金 流向做說明,到底拉法葉艦的狀況出在哪裡?是因為郝柏 村下令暫緩與韓國的洽談計畫。七十八年五月八日,郝柏 村與海軍中將己○○訪問法國之後,馬上打電報回來說, 有關光華二號的計畫馬上與韓國蔚山艦終止,所以海軍總 部的造艦計畫管理室立刻提出一個簽呈,寫著「遵照指示 ,暫緩與韓方接觸」,這是最嚴重問題的開始,始作俑者 就是郝柏村己○○。七十八年九月二日至十七日,艦管 室主任己○○、計劃署少將沈方枰署長、上校組長丁○○ 、上校組長丙○○、上校組長郭力恆、中校參謀戊○○等 六人,根據郝柏村己○○的命令去法國參訪F-2000 型 艦。回國之後他們違背台灣的作戰需求,也違反出訪任務 ,結果由下往上簽出一份簽呈,建議改採FLEX-3000型艦 。我們懷疑共同分二千萬美金的就是這些校級軍官。七十 八年十月五日,國防部同意艦管室主任己○○、執行長姚 能君、副執行長甲○○與上述校級軍官等建議,採用沒有 經過建造驗證之FLEX-3 000型艦。拿佣金的證據在哪裡? 本席來告訴大家。八十年八月六日己○○姚能君、甲○ ○、丙○○郭力恆戊○○等議價小組配合法國的意願 提高採購底價,把原來的六百多億元暴增到九百多億元,



中間相差了將近三百億元,這就是我們所謂的二十八億元 美金當中的百分之十八賄款,…接下來二千萬美金由校級 軍官來分,這與尹清楓怎麼死的有關,郭力恆負責處理二 千萬美金的佣金,折合約五億五千萬元台幣,其中二千萬 元台幣就是要給尹清楓的。本席手上拿的這份報紙非常清 楚地刊登,尹清楓拒絕二千萬元,所以付出死亡代價。( 下略)本席剛才提到的那些人名,像郭力恆大家都知道, 有一些是還沒有曝光的,這二千萬美金就是打點校級軍官 的錢,己○○已經被起訴了。(下略)前參謀總長陳齡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接受監察院約談時講得很清楚,他 說他所核定的所有總預算也不過才六百多億元,但經過己 ○○議價小組的運作,最後核定的總預算變成九百零八億 八千七百萬元,所以根據他們的說法,二千萬美金交給校 級軍官,由校級軍官由下往上簽上來,剛好遇到一位雖被 騙去與軍官們吃飯,但堅決不收錢的尹清楓,吃完飯而拒 不收二千萬元後,尹清楓的命就沒了,可見尹清楓的校級 軍官同事才真正有問題,所以本席今天把這些校級軍官再 次直接點名出來,希望總長與部長能進行調查,這是非常 重要的,本席拜託你們」
(七)被告庚○○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在立法院民進黨團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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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