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42號
原 告 捷盛針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複 代理人 劉上銘律師
被 告 台元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二月九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秀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李佩芳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