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242號
TPDV,98,訴,242,2010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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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42號
原   告 捷盛針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複 代理人 劉上銘律師
被   告 台元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二月九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秀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李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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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捷盛針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元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