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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1120號
TPDV,98,訴,1120,20100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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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120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領航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1月30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98年12月1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上訴期間從本件判決送達上訴人之翌日即98年 12 月15日起算20日,故上訴期間之末日應為99年1月3日,1 月3日為星期日,以次日即99年1月4日為末日,而上訴人延 至99年1月5日始行提起上訴,有上訴聲明狀及本院收狀戳章 在卷可憑,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已逾上訴期間,依上開說明 ,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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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領航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