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簡上字第437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曾肇昌律師
複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誠化化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陳垚祥律師
複代理人 李富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因有事實尚待調查,定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八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22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鄧德倩
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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