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98年度,437號
TPDV,98,簡上,437,2010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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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簡上字第437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曾肇昌律師
複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誠化化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陳垚祥律師
複代理人  李富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因有事實尚待調查,定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八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22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鄧德倩
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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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誠化化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化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