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救字,98年度,269號
TPDV,98,審救,269,2010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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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救字第269號
聲 請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廖姵涵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丙○○、憶交汽車有限公司、甲○○、漢
中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 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 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 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 出訴訟費用,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業 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一份以為釋明 ,經本院調閱聲請人95至97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 明細表審核結果,堪認聲請人無相當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 依其起訴之內容,本件聲請人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與 上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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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憶交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