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建字,98年度,367號
TPDV,98,審建,367,20100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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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建字第367號
原   告 柯記長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台灣志昂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17 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 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12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並有本院99年1月12日 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應認為不合法,均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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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柯記長福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志昂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福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