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司司字,98年度,255號
TPDV,98,審司司,255,2010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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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司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宋文宇即全彤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令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 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有明文。又公司法所 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 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公司解散、撤銷或廢 止登記之證明、清算人資格之證明等文件、股東名冊、選舉 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第178條及 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98年11月23日具狀聲請呈報清算人 ,本應備齊相關資料以供本院審查,詎聲請人欠缺下列應補 正之文件:清算人造具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資產負債 表及財產目錄經監察人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前開資產負債 表及財產目錄經監察人審查後提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等 文件,經本院於98年12月1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1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8年12月15日送達於聲請人,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嗣聲請人僅具狀陳報稱公司監察人為 公司實際負責人,並於大陸地區過世,其餘股東皆不清楚公 司相關營運狀況,公司目前除積欠稅捐1,107,783元外,並 無任何負債云云。縱聲請人所言屬實,仍非不能補正上述文 件,其迄今仍未補正,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呈報 清算人,尚有未合,自應予駁回。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劉家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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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宋文宇即全彤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彤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