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司全聲字,98年度,250號
TPDV,98,審司全聲,250,2010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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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全聲字第250號
聲 請 人 全球趨勢流通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德連有限公司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即
聲請人聲請命債權人即相對人德連有限公司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即相對人德連有限公司為保全其 對於債務人即聲請人全球趨勢流通網股份有限公司之金錢請 求,聲請本院以98年度裁全字第6108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 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強制執行(本院98年度司執全字第 2086號),惟尚未提起本案訴訟,為此聲請限期起訴等語。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若於法院為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之裁定 前,債權人業已提起本案訴訟者,則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 期起訴,即無必要。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所述卷宗及相對人民國99年1月8日之 起訴狀影本審核結果,相對人已就假扣押欲保全之請求提起 本案訴訟,而由本院99年度審訴字第183號給付報酬事件受 理在案,則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於法尚 有未合,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侯美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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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球趨勢流通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連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