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字第800號
聲 請 人 正中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商務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間選派檢查
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非訟事件法第14
條第1項規定參照)。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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