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字第799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易居工程設計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事件,未
據聲請人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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