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司字,98年度,799號
TPDV,98,審司,799,2010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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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字第799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易居工程設計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事件,未
據聲請人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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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易居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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