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再字第34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首璽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再審之訴事件
,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下同)9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3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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