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959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乙○○(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變更姓氏為母姓「劉」。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父母之一方死亡者,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 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 氏為父姓或母姓,為民法第1059條第5項第2款所明定。又姓 氏屬姓名權而為人格權之一部分,具有社會人格之可辨識性 ,如因情事變更,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 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自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 父姓或母姓。所謂「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 響」,其規範較為抽象,實質內容必須透過解釋予以補充, 揆諸民法規範父母子女間之法律關係,向以追求與維護子女 之最佳利益為最優先考量,藉以實現憲法保障子女人格權益 之價值,至於如何以子女最佳利益為考量,必須綜合家庭狀 況、親權行使、子女人格成長等整體情狀予以審酌,如認變 更姓氏對子女為最有利時,相對而言,原姓氏對子女自屬有 不利之影響,乃屬當然。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親甲○○於民國86年7月12日死 亡,母親高劉美蘭具有原住民身分,因母親有3筆土地登記 在舅舅劉誠文名下,而聲請人及兄弟均不具原住民身分,無 法取得母親之財產,若改從母姓,即取得原住民身分,將來 可繼承母親登記於舅舅名下之土地,從父姓對聲請人有不利 之影響,為此依法聲請變更姓氏從母姓「劉」等語。三、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土地 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等件為證,堪信為真。本院審酌聲請 人因從父姓,不具原住民身分,致其現在無法代母親取回不 動產所有權,將來亦有可能喪失對母親財產之繼承權等情, 認原姓氏對聲請人而言,確有不利之影響。從而,聲請人聲 請變更姓氏從母姓「劉」,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吳素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