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消債更字,98年度,116號
TPDV,98,執消債更,116,201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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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王葆祺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傑輔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 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 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7年5月26日向本院聲請更 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 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亦有98年9月27日台北市家禽批 發市場業者代表會在職證明書在卷足憑。再觀債務人所提如 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以3個月為一期, 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33,186元,分32期清償,自認可更生 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為8年,清償總金額為1,061,952元, 清償成數為50%,於每期當月20日前繳款,按期依債權比例 ,分別電匯給各債權人。經本院參酌內政部社會司所公告之 98年每人每月最低基本生活費用統計報告及財政部所公告98 年扶養免稅額度,認債務人更生方案所列每月個人支出總額 及扶養費用額,與上開公告數額相當,而債務人每月收入扣 除支出總額後,全數償還於各債權人,其更生方案當屬公允 、適當、可行,且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 存在,故本件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三、債務人提出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經函請全體債權人於文 到後10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未獲債權人會議可決。 債權人反對更生方案,其主要理由略為:債務人應循「個別 協商方案」分期還款、清償成數過低、更生方案不符債權人 公平受償之本旨、債務人未闡釋工作及薪資具體內容、更生 方案所列個人支出超過現居住地(即台北縣)最低生活標準數 額、債務人之母曾資助還款,尚有謀生及經濟能力,無受扶 養之必要、戶籍地房屋為親戚所有,可供債務人居住,房租 支出應扣除、債務人有奢侈浪費之情且有隱匿財產之嫌、應 就債務人生活為限制、應於更生方案中訂明清償債務之起、 迄期間及每月繳款日等語。
四、查,本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使陷於經濟上困難之消費者,



得依本條例清理債務,藉以妥適調整其與債權人之權利義務 關係。債務人究循銀行公會所提供之「個別協商方案」抑透 過本條例解決債務,本有自主選擇權,而債務人既依本條例 聲請更生,並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自得依法提出妥適 之更生方案清償債務,債權人對於程序擇採,並無置喙餘地 。清償成數高低,並非認可更生方案唯一標準,仍應審酌債 務人實際收入、支出、個人實際生活條件、家庭成員經濟能 力等因素,並以債務人所提各項資料,判斷更生方案內容公 平、可行性,若確已盡清償能事,應無不予認可之理。債務 人每月薪資30,000元,並無其他獎金或津貼,此業經債務人 提出台北市家禽批發市場業者代表會在職證明書正本為證, 核其內容應屬無誤,而更生方案所列之房屋租金、水、電、 瓦斯及電話費用等,均依據各項費用單據或合理消費額度列 計,核無任何超支問題,並無再予限制生活程度之必要。再 者,內政部社會司所公告各縣市年度基本生活費數額報告, 雖為客觀參考標準,然涉及具體個案判斷,仍容有增、刪之 必要,本件債務人目前雖租屋居住於「台北縣板橋市」,惟 因其實際任職處所位於「台北市」,實際生活上之諸多消費 皆於「台北市」,故各項支出總額,實無法單純就內政部社 會司所公告標準為惟一依據,其所列每月支出總計12,938元 ,雖超過「台北縣」之基本生活費,但在考量實際生活地消 費情況,應認為所列計之支出適當、相當,且為維持其基本 尊嚴所必需,並無刪減之必要。另,債務人之母扶養費部分 ,債務人雖曾稱受其母王碧玉資助還款,惟經本院審查王碧 玉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其並無任何收入或財產,因之,債務人依法仍負有扶養義 務,依財政部所公告之扶養免稅額,列計扶養費並無不妥。 又債權人陳報債務人尚有其他居住地、有隱匿財產之情,並 未提出證明資料,空言主張,不足採信。至於更生方案中, 清償債務之起、迄期間及每月繳款日,債務人已於更生方案 中明確指明,無於認可裁定中載明之必要,於此併予敘明。五、綜上所陳,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且 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本條例之立法目的,保障債權 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本件更生方 案應予認可,爰裁定如主文。
六、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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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原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原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原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原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原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原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