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98年度,498號
TPDV,98,司拍,498,20100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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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498號
聲 請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非訟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全藝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 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 受影響。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67 條及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國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4 年8 月1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 請人所負之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36,000,000元之最高 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4年8 月10日起至124 年8 月9 日 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 案。嗣第三人於96年8 月30日向聲請人借用27,000,000元, 約定分期攤還本息,如未依約履行,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 第三人未依約履行,依約應清償全部積欠債務。另雖將前開 設定抵押之不動產於98年1 月8 日信託登記予相對人,其上 設定之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 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本票影本、約定書影 本等件為證。又經本院於98年12月8 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債 務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其迄未表示意見,應認聲請人主 張為可採。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 押物,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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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藝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