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34602號
TPDV,98,司促,34602,20100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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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46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成標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 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陸仟伍佰元,及自民
  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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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標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