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46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昕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一千生兆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一千生兆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釋明得請求債務人給付票款之依據(本件債權人非支票 受款人);若係請求給付貨款,請釋明得請求利息依年息6% 計算之依據。該裁定於98年12月25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 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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