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34341號
TPDV,98,司促,34341,201001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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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43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易遊網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四通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新臺幣伍佰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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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易遊網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四通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