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4341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易遊網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四通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新臺幣伍佰元整。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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