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9年度,110號
TPDM,99,聲,110,2010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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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99
年度執聲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分別經法 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3年6月、6月、6月及6月,現於臺灣臺 北監獄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於民國98年12月29日經法務部 矯正司以法矯字第0980053042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 審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 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 。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分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3月、3年6月、6月、6月及6月確定,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 中。而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8年12 月29日以法矯字第0980053042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 原為99年3月2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42日後, 縮刑期滿日為99年2月15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法務部矯正司98年12月29日法矯司字第0980907701 號函及所附臺灣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 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被告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 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 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品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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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