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簡調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劉政弘
代 理 人 廖學忠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款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劉文治間返還代墊款事件,因相 對人堅持不願支付本件代墊款,並要求直接進入訴訟程序, 有本院調解委員民事事件調解結果報告書一紙在卷可參,且 雙方雖為父子關係,依調解現場氣氛觀之,聲請人顯無互相 退讓、尊重以達成調解之意願,參酌上述之情,可認本件顯 無調解成立之望。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 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起訴視為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 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維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