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87號原 告 壬○○送達代收人 s○○被 告 q○○ N○○ o○○ x○○ J○○ K○○ Y○○ I○○ G○○○ C○○ B○○ b○○○ H○○ 戊○○ F○○ 丁○○ D○○ E○○ 午○○ 巳○○ L○ 辰○○ 申○○ R○○○ 未○○ 天○○○ A○○ P○○ Q○○ 地○○ 丑○○○ 酉○○○ 乙○○ 丙○○ 甲○ r○○ 癸○ g○ 黃○○ O○○ w○○ i○○ h○○ j○○ W○○○ V○○ e○○ f○○ d○○ T○○ U○○ v○○ M○○ J○○ 玄○○ 亥○○ 宙○○ m○○ n○○ p○○ k○○ l○○ a○○ Z○○ 寅○○ 辛○○ 宇○○○ 子○○ X○○○ S○○ t○○ 庚○○ c○○ 戌○○ 己○○ 卯○○ u○○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8 年10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8年10 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附卷可稽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鏗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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