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86號
TCDV,99,訴,86,2010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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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86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天一輪胎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13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 98年10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 訴即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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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一輪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