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94號
原 告 陳正業即正業工程行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建堡營造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362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546,94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5,9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450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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