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印章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82號
TCDV,99,補,82,2010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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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82號
原   告 和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當事人間因返還印章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
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
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請參
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
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
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
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
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
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如原告未能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本院則認為本件應屬訴
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故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亦即新臺幣165萬
元),故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石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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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