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67號
原 告 鼎聖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信吉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浚陽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技術
勞務中心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鼎聖五金有限公司、信吉鋼鐵有限公司、浚陽實業有
限公司各核定為新臺幣935,862元、493,943元、58,969元,各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240元、5,400元、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均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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