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99年度,12號
TCDV,99,家聲,12,2010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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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胡素卿
上列當事人聲請裁定認可(大陸地區判決書)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二00八)瑞民二初字第三九四號民事判決書(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生效),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判決、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 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 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從而,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欲在臺灣地區發生 裁判之效力者,依首開規定,即須聲請法院裁定認可。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原係夫妻,於民國九十 七年十月九日經大陸地區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事判決離 婚確定,並已於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生效,為免聲請人 與相對人間之婚姻關係陷於不確定狀態,故聲請人為此聲請 認可等語,並提出該判決書、生效證明書、結婚公證書、經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公證書、戶籍謄本等證物為 憑。
三、經核:聲請人與相對人於八十八年五月十八日結婚,依聲請 人所提之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二00八)瑞民二初字第 三九四號民事判決意旨略以:原告(按指本件被告)與被告 (按指本件原告)認識不足一個月即草率結婚,雙方無婚姻 基礎;婚後因夫妻感情不和,原告多次單獨往返大陸,九十 五年七月十九日,原告再次回到大陸居住至今,雙方分居已 超過二年,因此,可以認定原、被告雙方的夫妻感情達到了 確已破裂的程度,本院對於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 予以支持。對於小孩扶養問題,考慮到原、被告已生育二個 女兒,雙方對於小孩撫養教育方面權利義務平等的原則,小 孩應由原、被告每人各撫養一個為宜,現大女兒陳羽麗隨被 告在臺灣生活,小女兒陳筠熒隨原告在大陸生活,為尊重現 狀,利於小孩的成長、教育,大女兒陳羽麗應隨被告生活, 小女陳筠熒則隨原告生活,扶養費則由原、被告各自承擔。 原告要求被告承擔夫妻共同債務一萬五千元,原告未提供證 據證明,本院不予支持等語。按上開離婚所舉事由,符合我 國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



由,且關於兩造所生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及扶養費用 負擔之酌定,亦核與我國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 五十五條之一、第一千一百十六條之二規定之旨相符,均不 違背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是本件審核聲請人提出前揭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對於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所為 之驗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條、同條 例施行細則第八條之規定,推定該文書為真正之效力,堪認 上開判決書為真正。又本院認本件之民事判決並不違背臺灣 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揆諸前揭規定,應予認可。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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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