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200號聲 請 人 春暉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袁譽之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確認相對人姓名是否為袁譽之。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孫曉鳳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