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99年度,200號
TCDV,99,司票,200,20100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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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春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袁譽之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姓名是否為袁譽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孫曉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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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春暉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