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1年度,391號
KSDV,91,重訴,391,2002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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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九一號
  原   告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岡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信山
  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
  被   告 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裁定命原 告於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B法 官 黃 宏 欽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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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岡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岡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