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102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有限責任台中縣全聯計程車運輸合作社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確認債務人有限責任台中縣全聯計程車運輸合作社之組織形
態為獨資或合夥(如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資料),若為合夥,
併請陳報其現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地址(請提出其
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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