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261號
TCDV,99,司促,261,20100106,8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61號
債 權 人 野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瑞玲即豐富工程行、乙○○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請求連帶給付之法律上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孫曉鳳

1/1頁


參考資料
野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