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253號
TCDV,99,司促,253,201001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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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53號
債 權 人 明霖文教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乙○○是否本件聲請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
   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明霖文教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理人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孫曉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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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霖文教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