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053號
債 權 人 明昌興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皇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為何。
㈡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皇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業於
民國97年6月20日經授中字第0973247348號函准解散,進
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
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
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㈢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憲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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