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2053號
TCDV,99,司促,2053,2010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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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053號
債 權 人 明昌興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皇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為何。
  ㈡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皇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業於
   民國97年6月20日經授中字第0973247348號函准解散,進
   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
   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
   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㈢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憲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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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昌興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皇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