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955號
債 權 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葆源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之公司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㈡另葆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業已命令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
案,如對該公司請求,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
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
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到院。
㈢確認是否請求利息,若欲請求應表明其利率及計息方式為
年息、月息或日息。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素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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