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1955號
TCDV,99,司促,1955,20100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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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955號
債 權 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葆源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之公司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㈡另葆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業已命令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
   案,如對該公司請求,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
   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
   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到院。
  ㈢確認是否請求利息,若欲請求應表明其利率及計息方式為
   年息、月息或日息。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素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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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葆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源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