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952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彰益彩藝有限公司、乙○○○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彰益彩藝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8年12月25日經授中字
第0983522104號函核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
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
、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
清算完結之資料到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素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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