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1952號
TCDV,99,司促,1952,2010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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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952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彰益彩藝有限公司、乙○○○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彰益彩藝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8年12月25日經授中字
   第0983522104號函核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
   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
   、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
   清算完結之資料到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素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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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彰益彩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彩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