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405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彰益彩藝有限公司、甲○○○、乙○○
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駁回其聲請:
一、債務人彰益彩藝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8年12月25日經授中字第
0983522104號函核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
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
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
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添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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