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1782號
TCDV,98,訴,1782,2010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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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782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洪嘉鴻律師
複代 理 人 鄭晃奇律師
      丙○○
被   告 己○○   國民
訴訟代理人 甲○○
      胡宗賢律師
被   告 乙○○   國民
      戊○○
上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3月9日上午10時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美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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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