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45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尹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進亞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
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此
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石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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