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1450號
TCDV,98,訴,1450,20100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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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45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尹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進亞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
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此
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石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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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進亞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尹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