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破字,98年度,14號
TCDV,98,破,14,2010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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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破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耕讀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耕讀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
選任許景鐿律師為破產管理人。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㈠、聲請人於民國76年創立第一家直營店,迄今已逾20年,本著 「發揚品茗文化,締結人文昇華」的理念,將江南的庭園景 觀、傳統的品茗文化及專業的服務相結合以經營事業,曾經 是台灣最大的庭園茶藝館連鎖企業。但因陸續發生88年經歷 921地震、90年因實施隔周休二日所導致的中小企業出走潮 、90年美國911恐怖攻擊事件及92年3月間起的SARS事件等, 導致聲請人的來客量急速下降,且數年間不見起色,聲請人 為求繼續生存,乃陸續關閉分店,減少員工人數以減少虧損 ,並向銀行、租賃公司貸款新台幣(下同)5、6千萬元周轉 。再者,聲請人為求事業經營有起色,配合國人養生觀念, 積極於93年間轉型為有機餐館,又於96年底創立「O'life 原來茶棧」有機茶飲專賣店等,苦撐數年。但因此行業之競 爭本屬激烈,又於97年起面臨數十年以來最嚴重之金融風暴 、經濟不景氣,以致聲請人各分店之來客量更是嚴重減少, 導致聲請人之營業額無法支應所需之支出,更出售「O'life 原來茶棧」有機茶飲專賣店籌資清償債務,但仍無法大幅減 少債務,現除積欠租賃公司及銀行貸款外,另亦積欠數十位 員工數月之薪資、百餘家供應廠商之貨款、營業稅等,而於 98年4月l日起聲請人因無力支付而陸續停止清償貸款本金、 利息,停止聲請人所屬各直營店之營業,停止提供各加盟店 所需之物料,停止清償各供應廠商之貨款等,並向來催收款 項之各債權人告知聲請人已無力清償債務,擬聲請法院裁定 准予破產,請各債權人依循破產程序主張權利。㈡、聲請人之財產狀況、債權及債務現狀簡述如下: ⒈聲請人之財產狀況:
聲請人並無不動產,目前僅有投資天鷹保全股份有限公司6 萬股(股票票號:82ND-000000-000000計48張、96ND-00000 0-000000計12張)現值約1,056,475元、投資市政園有限公 司百分之60之出資計約1,200萬元,享有「耕讀園」、「耕 元屋」、「耕記茶村」等商標權,有86年出廠之車號V6-607



8號箱型車l輛、價值約1,269,121元之存貨一批、聲請人持 有之支票、聲請人(含聲請人之負責人提供予聲請人使用) 之銀行存款餘額192,340元、現金新台幣部份:737,866元、 越南盾部份:847,000元、聲請人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提撥至 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1,177,369元,總計約18,290,902元。 ⒉聲請人應收之債權:
聲請人對於楊喬依(O'life建國北路店)、陳映勳(O'life 鼎山店)等人有應收貨款或加盟金尾款等共計440,397元。 ⒊聲請人現存之債務:
⑴聲請人積欠員工乙○○等46人自97年12月起至98年3月止之 薪資等計2,790,569元,資遣費計2,187,130元。 ⑵聲請人為資金週轉而向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心分行、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正 分行及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清分行貸款,,未清償本金 餘額計11,187,159元。
⑶聲請人積欠戊○○等7人共計11,284,266元之借款, ⑷聲請人積欠丙○○等109位供應商貨款、國稅局98年l至4月 營業稅、97年12月至98年2月間之應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 (98年3月以後勞工保險局尚未告知)等共計10,978,632元 。
⑸聲請人積欠員工6個月內之薪資共計2,790,569元,依勞動基 準法第28條規定,員工就此部分享有優先權。聲請人積欠之 其餘債務共計35,637,187元。
⒋以上聲請人之資產及債權約18,731,299元,負債總額38,427 ,756元(其中薪資債務2,790,569元),聲請人之資產顯已 不足清償全部債務。
㈢、觀諸以上聲請人之財產及負債情形,足見縱以聲請人全部資 產來處理,亦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爰依破產法第57條、第 58條、第61條及第62條等規定,聲請准予裁定宣告聲請人破 產,俾以早日清理債務等語。
二、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除另有 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破產法第57條 、第5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不能清償債務,以債 務人現實財產及其信用仍無法清償全部債務屬之(最高法院 92年度台抗字第89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之資產及債權計約18,731,299元,負債總額計 約38,427,756元(其中薪資債務約2,790,569元),有聲請 人提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影本l份、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影 本l份、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員工薪資、資遣費)影本l份、 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金融貸款)影本l份、聲請人之債權人



清冊(私人借貸)影本l份、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廠商、國稅 局、丁○○)影本l份及天鷹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函件影 本l份、市政園有限公司章程影本l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 標資料檢索服務表影本4頁、行車執照影本l份、98.3商品部 庫存表影本3頁、應收票據明細表影本l份及支票影本34紙、 帳戶明細表l份及存摺節本影本14份、台灣銀行97年5月5日 匯率表影本l份、合作金庫銀行查詢表影本l份、台中商業銀 行客戶放款一覽表影本l份、星展銀行放款繳款證明單影本l 份、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影本2份、星展銀行中 清分行之催告函及抵銷通知函影本各l份、荷蘭商天遞股份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內湖新明郵局第157號存證信函影本l 份、新竹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營業所之大雅郵局第181號 存證信函影本l份等為證。並有聲請人之債權人中租迪和股 份有限公司等陳報債權之文件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二冊) 。又聲請人截至98年5月15日滯欠稅捐366,619元,另聲請人 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98年度決算分別核估應補 稅額2,055,999元、764,588元,合計2,820,587元,營業稅 核估應補稅額1,011,565元,亦有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98年6月18日中區國稅徵字第0980029992號函在卷可稽。從 而,聲請人之資產狀況顯有不能清償所負債務情形,是聲請 人具有宣告破產之原因,堪以認定。
四、又聲請人前揭債務,其中員工薪資債務計約2,790,569元、 營利事業所得稅等稅捐計約3,868,771元等具有優先債權性 質,聲請人現有資產及債權計約18,731,299元,扣除前揭優 先債權,尚有約1,200萬餘元可供清償一般債權人,且本院 審酌聲請人提出之財產,應足以支付破產財團費用,本件亦 應有宣告破產之實益。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除具有破產宣告原因外, 亦有宣告破產之實益,是其聲請破產,應予准許。次按破產 管理人,應就會計師或其他適於管理該破產財團之人中選任 之,破產法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許景鐿律師係於80年5 月24日加入台中律師公會執行律師業務迄今,並列名該公會 願意擔任法院破產管理人名單一節,有社團法人臺中律師公 會99年1月12日中律賢三字第99129號函及其檢附之基本資料 在卷可稽,足徵許景鐿律師多年執行律師業務,應可勝任破 產管理事務,爰依前揭規定,選任其為破產管理人,以利進 行本件破產程序之進行。末按法院為破產宣告時,應選任破 產管理人,並決定左列事項:一、申報債權之期間。但其期 間,須在破產宣告之日起,15日以上,3個月以下。二、第 一次債權人會議期日。但其期日,須在破產宣告之日起1個



月以內。破產法第64條固定有明文,惟本院就破產事件之事 務分配,係將破產之裁定與破產裁定確定後之破產程序分由 民事庭與民事執行處法官辦理,為免將來案件移由民事執行 處法官或司法事務官辦理時作業時程難以配合,爰將申報債 權期間與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期日交由執行處承辦法官或司法 事務官決定,併此敘明之。
五、爰依破產法第63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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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耕讀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文心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竹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鷹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市政園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園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