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七七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兼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丁○○○
丙○○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仟陸佰貳拾貳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壹仟伍佰肆拾壹萬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四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略稱:被告允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允營公司)分別向原告借用如附表 所示之四筆款項,共計新台幣(下同)四千七百三十萬元,並均由被告戊○○、 丁○○○、丙○○擔任連帶保證人。兩造並約定上開四筆借款之清償方式為按月 付息,到期本金一次清償,利息則按年息百分之八.七七採機動利率計算。如未 按期清償,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 者,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允營公司附表編號一之借 款,僅清償本金一百零八萬元,利息則繳至至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八月十日; 而附表編號二之借款,僅繳息至同年十月二十九日;附表編號三之借款,僅繳息 至同年八月二十一日;附表編號四之借款,僅繳息至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其餘 本金屆期亦未清償。計本件借款尚分別積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未獲清償,被告 允營公司應即將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一併清償,而被告戊○○、丁○○○、丙○ ○既為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三、證據:提出借據暨放款部分本金利息收回記錄、授信約定書各四份,放款利率表 、允營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各乙份。
乙、被告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對原告主張之事實均不爭執,惟希望原告能讓被告分期攤還本息。丙、被告丁○○○、丙○○方面:
被告丁○○○、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丁○○○、丙○○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借據暨放款部分本金利息收回記錄、授信約定書
各四份,放款利率表乙份為證,並為被告戊○○所不爭,而被告丁○○○、丙○ ○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堪認原告之主張 為真實。至被告戊○○雖執前開情詞置辯,惟是否同意債務人分期清償,乃屬債 權人之權利,是被告戊○○上開所辯,尚無可採。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 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 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 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 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四百七十四條、第四百 七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五十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稱保 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 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 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七百三十九條、第七百四十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既尚積欠原告如主文所示之款項,已如上述,則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 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即屬 正當,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 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B法 官 徐美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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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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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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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原借款金額│借款日 │到期日 │尚欠本金│利息起算日 │利率 │ 違約金 │
│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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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八百十萬元│88.11.26│89.10.24│七百零二│自89年08月11日│年息8.77 %│自89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
│ │ │ │ │萬元 │起至清償日止 │ │月以內部分,依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在│
│ │ │ │ │ │ │ │六個月以上部分,依上開利率之二成給付│
│ │ │ │ │ │ │ │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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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千六百萬│88.12.21│89.12.14│一千六百│自89年10月30日│年息8.77 %│自89年月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
│ │元 │ │ │萬元 │起至清償日止 │ │月以內部分,依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在│
│ │ │ │ │ │ │ │六個月以上部分,依上開利率之二成給付│
│ │ │ │ │ │ │ │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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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千九百萬│88.12.21│89.12.18│一千九百│自89年08月22日│年息8.77 %│自89年月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
│ │元 │ │ │萬元 │起至清償日止 │ │月以內部分,依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在│
│ │ │ │ │ │ │ │六個月以上部分,依上開利率之二成給付│
│ │ │ │ │ │ │ │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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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四百二十萬│89.08.25│90.08.23│四百二十│自90年07月26日│年息8.77 %│自89年8月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
│ │元 │ │ │萬元 │起至清償日止 │ │月以內部分,依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在│
│ │ │ │ │ │ │ │六個月以上部分,依上開利率之二成給付│
│ │ │ │ │ │ │ │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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