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134號原 告 戌○○訴訟代理人 盧志科律師複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被 告 M○○訴訟代理人 H○○被 告 辛○○○ 丙○○○ 壬○○○ 黃○○ S○○ 乙○○ 甲○○兼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B○○被 告 戊○○ J○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L○○被 告 J○火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I○○被 告 J○枝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宙○○被 告 A○○ L○○ 未○○ 丑○○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巳○○ 午○○被 告 申○○ 64巷1弄26號 U○○兼上一人及被告J○、J○火共同訴訟代理人 Q○ 86號被 告 C○○ 85巷14號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R○○○被 告 D○○○ 巷54號 O○○ 號之1四樓 G○○ 巷54號 亥○○ N○○ 號4樓 P○○ 1巷138號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丁○○被 告 玄○○ 號4樓 E○○兼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天○○被 告 K○○ 宇○○ 弄5號被 告 地○○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W○○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F○○被 告 子○○ 8巷30號 卯○○ 酉○○ 辰○○ 巷12弄16號 T○○ 巷20號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癸○○ 29號5樓之1被 告 寅○○ 庚○○○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己○○ 戊○○被 告 V○○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鏗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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